產品詳情
辦理對象:
面向個人,面向企業,面向機關單位
辦理條件:
在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簡稱《排污許可證》)
1、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2、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低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3、在城鎮、工業園區或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4、其它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所需材料: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排污者申領排污許可證,需提交紙質文件一套,同步在東莞環保公眾網上申報排污許可證核發。所有紙質文件一式一份,可使用復印件(完成審核工作后,相關資料復印件退還企業),文件材料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1、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試運行(生產)前申領排污證需提交的資料清單如下:
(1)企業委托書(企業負責人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
(2)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含正、副本)提交《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已申領排污許可證(含正、副本)的企業,如主要污染設備、排污情況等發生變化,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提交《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申請表須加蓋企業公章,網上申報時上載表格EXCEL文檔)。
(3)已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需提交原排污許可證原件。
(4)環保審批資料(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意見)復印件;
(5)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自查報告。(對照環評報告及其批復進行自查,包括已建設備、設施落實情況,附上標注主要設備的平面布置圖和設施管道標識圖等相關資料)
(6)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須經環保分局審核,并取得申報登記代碼)。
(8)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9)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操作規程和運行維護方案;
(10)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物資清單;
(1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的,需要提交委托運營合同及運營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12)擴建、改建項目還需提交擴建前的設施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核準意見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者在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時,需提交的資料清單如下:
(1)企業委托書(企業負責人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
(2)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含正、副本)提交《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已申領排污許可證(含正、副本)的企業,如主要污染設備、排污情況等發生變化,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提交《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申請表須加蓋企業公章,網上申報時上載表格EXCEL文檔)。
(3)已申領排污許可證的需提交原排污許可證原件。
(4)歷次環保審批資料(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意見)復印件;
(5)歷次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核準意見復印件;
(6)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須經環保分局審核,并取得申報登記代碼編號)。
(8)環境監測報告(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監測因子須包含被測企業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驗收監測報告超過6個月的,需重新監測;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按照監督性監測報告項目進行監測,并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規定頻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廢水監測每季度一次,廢氣監測半年內有效;一般企業:廢水監測三個月、廢氣監測半年內有效)原件及復印件,或者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完成相關資料審核工作后,環境監測報告原件將與相關資料一同發還企業;
(9)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應當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本公司可代辦如下項目:
東莞環保審批、環保手續辦理、編寫環境影響報告、三同時環保竣工驗收、驗收監測、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年審。
0769-22627330
服務熱線:0769-2262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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